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住广东省阳春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粤QCH****号小型轿车沿县道X600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县道X600线阳春市陂面镇三朗村委会金鸡岗村三朗淮山合作社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蔡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2.现场勘验笔录;3.尸体检验报告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悦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本案卷宗共两卷;

2.证据目录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