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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307号 

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在值班律师孙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V****的重型货车,沿广州市南沙区**路行驶至与**大道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湘B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被害人谭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谭石青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脾挫裂伤而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苑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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