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6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8时20分左右,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号牌鄂N****0)沿枝江市仙一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枝江市***镇**村地段(仙一线**KM+***M)时,货车左侧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文某某(男,殁年32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撞。后肖某某刹车减速又致货车横摆,将摩托车及文某某撞出车道,造成车辆受损、文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法医鉴定,文某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某不负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检报告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彬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枝江市**镇**村**组的家中,联系电话1517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