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0********,汉族,中专文化,**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驾驶鄂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16国道由随州往武汉方向行驶,8时30分许,行至福兰线1266KM+200M路段时,因雨天路面湿滑,刹车时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梅某甲驾驶的鄂S*****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梅某甲(男,41岁)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某拨打110、120,交警、救护车赶至现场。梅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梅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性外伤、创伤性休克,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肖某某、梅某甲的血样中均未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0mg/100ml。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鄂S*****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1)转向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安全技术条件。2.鄂S*****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1)转向装置事故前完好;(2)制动系静态检验完好;(3)左前灯具事故中受损,其余灯具齐全。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事故发生时,应是鄂S*****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右侧与鄂S*****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左前角发生接触。2.鄂S*****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梅某甲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截至目前,肖某某与死者家属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梅某甲、梅某乙、彭某甲、梅某丙、彭某乙等人的人员基本信息材料、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肖某某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肖某某、梅某甲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信息查询证明、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执、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复印件、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彭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