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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77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拘网上追逃,后于2017年10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18年2月12日再次被涟源市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9月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19日由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中型自卸货车,从本市枫坪镇开往本市斗笠山镇黄港村。10时4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车途经本市斗笠山镇马贝村公路地段时,撞到路边行人谢某某及万某,造成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肖某某驾驶的车辆除受损部位外查无明显鼓掌隐患、安全技术性能正常有效,事发前行驶速度为68-70km/h。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回家筹钱,于2015年3月9日到涟源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15年10月19日涟源市公安局对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次日,被告人肖某某经涟源市公安局传唤不到案,同月23被该局网上追逃。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肖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不到案,于2018年2月12被涟源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后于2019年9月2日在天津市泰森物流园一汽配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与谢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肖某某赔偿谢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60000元,钱已兑现,谢某某家属出具请求免除肖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赔偿协议书、收条、报告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刘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228*****、187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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