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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湘******栏板低速货车从道县四马桥镇罗家山村方向往道县四马桥镇市集方向行驶。当日17时5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道县四马桥镇早禾田村路段时,被告人肖某某驾驶车辆在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时超车,与同向行驶的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彭某甲驾驶并搭乘周某某的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发动机号:1801)相刮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周某某经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8月04日死亡。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彭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的道公物鉴(法病)字[2020]75号《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超车,导致发生致一人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在案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安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胜晓

检察官助理:杨雄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江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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