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62********,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桂D*****的日产小车从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出发,沿S308线由东往西行驶,准备回益阳市安化县。8时50分许,肖某某驾车行驶至S308线赫山区兰溪镇新月村路段时,撞上了右前方的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某叫朋友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肖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注意避让,其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肖某某赔偿12.5万元(不含保险赔偿),取得了吴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案发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建议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志军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