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村**组**号,现住仙游县**镇**路**号。曾因提供虚假证言,于2018年5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5时58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所有人莆田市城厢区肖某某海产品店),行经仙游县枫亭镇G324国道118KM+950M路段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肖某某赔偿死者王某某近亲属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谢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查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死者近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美宪
检察官:陈尾妹
2020年8月26日
附:
(一)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五)《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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