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渝DA****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远祖桥嘉陵厂嘉勤路时,与被害人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且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的联系电话:1345295****。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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