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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4日13时30分,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晋K****0别克牌小型轿车由东往西左转弯往南行驶至液东巷兴盛快捷酒店丁字口处,与行人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陈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支付受害人家属丧葬费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19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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