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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罗田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7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0时,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皖C****5号大货车自白莲河乡香木河村往白莲街道方向行驶,行至107县道白莲河乡白莲河村1组路段,与对向冯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后载冯某乙、郭某某)发生碰撞,致冯某甲当场死亡,冯某乙、郭某某受伤。经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冯某甲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鉴定文书;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若刚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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