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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市,住**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肖某某在涟源市杨市镇兄弟服装城门前公路地段推动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时,触碰到加速开关,导致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撞倒站在路边的行人彭某某,造成彭某某受伤。2018年12月7日,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彭某某考虑交通事故致颈段脊髓过伸性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可能,具体死亡原因需系统解剖检验及病理学检验。2018年12月8日,肖某某与彭某某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肖某某一次性赔偿了彭某某亲属所有费用合计壹拾捌万柒仟元整(¥187000.00),肖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涟源市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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