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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湘******(湘*****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长沙市岳麓区**路学士路口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时,遇被害人熊某某在该路口的东口沿人行横道线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由于肖某某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进入路口左转弯行驶时,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且经行人横道线时,未及时发现横过道路的熊某某,遇熊某某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避让,致其所驾车左侧前轮与熊某某身体发生碰撞,导致熊某某倒地后又被其所驾车辆左侧车轮碾压,造成熊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肖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前来处理事故的民警投案。

到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等笔录;5.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熊某某尸体检验及死因分析等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惠

检察官助理:钟强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47****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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