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85********,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路段,从南侧**工地右转弯驶入**路往东直行时,未发现前方人行横道上的行人被害人陈某某,致货车右前侧在人行道上碰撞碾压被害人陈某某,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死因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特点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11时在晋江市**园街道办事处壮志停车场向办案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肇事车辆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美冷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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