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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公诉刑诉〔2018〕6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8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驾驶贵EM****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3人)从盘州市普田乡往保田镇方向行驶,8时54分当行驶至保田镇(冷风口到瓦窑田43KM+750M)盘南大道新格子路段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按规定变更车道,该车左侧部与响水镇往新民方向行驶郑某驾驶的贵E*****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限速60km/h,实速68km/h核载16.540吨,实载28.80吨)前保险杆相撞,造成贵EM****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肖某某,乘车汪某某、蒋某某、司某某、陈某某、钱某某、谢某某、谭某、王某某、石某某、詹某某、李某某、钱某某受伤,汪某某、蒋某某受伤后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6月27日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死者汪某某、蒋某某,伤者司某某、陈某某、钱某某、谢某某、谭某、王某某、石某某、詹某某、李某某、钱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家金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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