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6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车工,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渝BJ****的钱江牌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江某甲,行驶至巴南区龙洲大道中建滨江星城小区路段时,追尾碰撞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车牌为渝BU****斯科达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江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江某甲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肖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江某甲父母的谅解。
2019年3月28日在案发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肖某某明知被害人朱某某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后民警又于2020年5月26日传唤肖某某到案,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酒精呼气测试单、车辆买卖协议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赵某某、江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两车受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肖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诚
检察官助理 赵昌光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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