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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罪)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7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案发前系三元区**商行送货司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领域**幢**室。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号小型面包车沿梅列区新市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梅列区新市北路绿岩路口人行横道时,刮碰到沿人行横道由西至东行走的行人徐某甲,致徐某甲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后果。经交通道路事故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肖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接警详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严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玉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领域**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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