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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广顺镇洞口村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长顺县白云山镇中院村牛角组往中院村中院组方向沿路行驶,18时35分许,驶至白云山镇中院村牛角组处时,该车正前端碰撞在路边休息的村民陈某某,致使陈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无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轮制动不合格。长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2.书证: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富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且前轮制动不合格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 陈梅珍

                              2021年1月1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无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无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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