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32号
被告人肖某某(自报),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7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被告人肖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失足妇女蒋某某、宁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并相互添加了微信。此后,肖某某找人印制了招嫖卡片(上有肖某某联系方式),并于2020年4月25日开始,将印制好的卡片在酒店门口、商场门口等地方派发,以此来招揽嫖客并从事介绍卖淫活动获利。
2020年5月4日3,被告人肖某某介绍蒋某某以780元的价格与嫖客谢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凤岗镇鼎盛商务酒店609房发生性交易。事后,蒋某某支付肖某某330元介绍费。
2020年5月5日23时许, 被告人肖某某介绍蒋某某以760元的价格与嫖客钟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凤岗镇合馨园酒店409房发生性交易。事后,蒋某某支付肖某某300元介绍费。
2020年5月7日1时许, 被告人肖某某介绍宁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与嫖客任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凤岗镇五联村秀木桥永安住宿303房发生性交易。事后,宁某某支付肖某某450元介绍费。
2020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凤岗镇新高商场旁的八方酒店门口派发招嫖卡片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肖某某身上缴获未派发出去的招嫖卡片306张、手机二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请依法判处。
6、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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