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89********,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户,户籍地福建省将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将乐县**镇**新村**巷**号**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将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与杨某某约定,由肖某某帮助介绍嫖客与杨某某找来的多名外籍卖淫女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并从中赚取嫖资差价。现已核实:
2020年7月3日凌晨,嫖客张某某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要求肖某某提供2名卖淫女,后双方谈好嫖资6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后,张某某微信转账600元给肖某某,肖某某从中微信转账400元嫖资给杨某某,并要求杨某某带卖淫女S某某 (绰号“小龙女”)、“黑老鼠”至金帝宾馆,因嫖客林浩东认为S某某太胖,故在金帝宾馆101房间、102房间,“黑老鼠”分别与张某某、林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8月7日晚,嫖客张某某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要求肖某某提供2名卖淫女,后双方谈好嫖资800元后,张某某微信转账700元给肖某某,8日凌晨肖某某确认微信收款后从中支付600元嫖资给杨某某,并要求杨某某带卖淫女M某某(绰号“小狸”)、“小燕子”至金帝宾馆,后在金帝宾馆403房间,“小燕子”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在金帝宾馆105房间,MEY SOPHORN与郑某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8月8日晚上张某某将余款100元微信转账给肖某某。
2020年8月24日,将乐县公安局民警在调查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案中发现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嫖娼,后民警电话传唤肖某某至将乐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询问肖某某主动供述了将乐县公安局尚未掌握的其涉嫌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2020年8月26日,肖某某因嫖娼被将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2020年9月10日,将乐县公安局民警至三明市拘留所对拘留执行完毕的肖某某进行传唤,并扣押肖某某用于介绍卖淫使用的作案工具玫瑰金苹果手机1部。归案后,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委托家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表、宾馆入住信息登记、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林浩东、杨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扣押、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致使4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肖某某主动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加川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羁押于泰宁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共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现扣押于将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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