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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0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社。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居住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某某公馆某某房。2019年10月底,被告人肖某某被微信名为“花儿”的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拉入一个卖淫工作群,开始为卖淫女介绍嫖客。被告人肖某某注册了一个女性头像的微信,利用微信查找附近的人等方法发现嫖客,并和嫖客谈好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快餐”)300元至500元,“包夜”1200元。2019年10月底至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多次将嫖客介绍给工作群里的卖淫女吴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获利约7386元。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晓磊

2020年4月8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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