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小区**号楼**室,住敦化市**院**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5月3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21时至30日凌晨2时许,在敦化市**街**小区1**号楼**室自家中,被告人肖某某因女友要分手,便使用释放家中煤气罐中液化气自杀的方法挽留,肖某某将煤气罐管线拔掉后,多次打开煤气罐阀门在室内释放液化气,期间其女友、母亲、公安机关、消防机关等先后前后劝阻。最后,肖某某在没有将煤气罐管线安装好的情况下回屋睡觉。导致次日10时许,肖某某家厨房发生液化气爆炸,导致住宅楼房部分坍塌,众多居民无法居住、财产损失,肖某某身上大面积烧伤,被消防人员救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明、微信记录、现场照片、常住人口查询信息;
(二)证人张某某、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王某某、钟某某、郑某某、鲍某某、谭某某、于某某、胡某某宇、徐某某、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四)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讯问录像、手机恢复数据;
(六)破案经过、出警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恩禹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敦化市**院里**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