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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1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公寓(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20日被释放,同年12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6日、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zake”(后更名为“blue”)、 “rose”( “max”、“Green”、“rose”为同一APP)均为盗取他人在线淫秽视频链接的APP 。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肖某某先后成为“zake”、“rose”等淫秽视频APP的卡密销售代理,通过微信从上线低价购入会员卡密,然后加价出售谋利。购买者利用卡密即可登录APP在线观看淫秽视频。经统计,被告人肖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1709元。

经太原市录像制品审查鉴定小组鉴定,从“zake”客户端提取的43个APP平台视频文件均为淫秽视频;经张家港市公安局鉴定,从“blue”直播平台中提取的231部真人表演视频中的213部属于淫秽物品;经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鉴定,从“max”、“Green”、“rose”云播栏目内提取的476段视频中的472段属于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一览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太原市录像制品审查鉴定小组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娜

2020年1月2日 

附:

1.​ 被告人肖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8200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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