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70********,汉族,技校学历,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社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24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为在****信息咨询公司成功办理房屋贷款,提供其与丈夫王某某的照片、身份信息等内容让他人为自己伪造离婚证(上有肖某某和王某某的身份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北京市房山区**局**登记专用章”印章)一本。经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鉴定,该离婚证确为假证件。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迎风街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物证:离婚证;4.书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鉴定证明、中国光大银行交易明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员工身份信息;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贷款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并可以使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某某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6832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伍册。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贰份。

4.随案移送《离婚证》一本。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