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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31979********,汉族,硕士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街**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贾长兴,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街道**街**号院**号楼**单元**室的住处,采用电脑制作等方式伪造大量公司介绍信、公司营业执照、邀请函翻译件等文件,通过其经营的“***海外服务”淘宝店对外出售营利,先后为李某某等多人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加急申请等业务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通过从淘宝店定制的方式伪造实体印章38枚,包括广州市***局等国家机关印章1枚、北京**大学等事业单位印章3枚、北京**翻译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34枚。上述实体印章均已扣押。此外,经勘验,在被告人肖某某的电脑中提取伪造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电子印章180余枚、公司营业执照电子版42个。其中,北京***翻译有限公司等11个公司营业执照、广东***翻译有限公司等15枚公司印章用于杜某某、欧某某等多人的护照加急申请材料中。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实体印章、营业执照、介绍信等;2.书证:证明材料、护照加急申请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等23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华夏物鉴中心鉴定意见、中海义信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搜查笔录、电脑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脑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等;8.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娟红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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