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肖某某参加惠州市博罗县拍卖行的竞拍,因不具备拆解机动车资质,借**有限公司名义参与竞拍,未竞拍成功。拍卖会上,肖某某认识了黄某甲,并同意以后可以借资料给黄某甲参与竞拍。后肖某某私自刻制一枚“**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利用伪造的印章盖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东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代表李某某的身份证等六份文件的复印件上,分别于2019年底、2020年1月上旬及2020年3月下旬通过顺丰快递,分三次将以上六份文件寄给黄某甲,黄某甲分两次一共给了肖某某8000元作为感谢费。黄某甲将肖某某2019年底及2020年3月下旬寄来的文件转交给了其合伙人陈某某,陈某某利用肖某某伪造的印章盖的文件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在惠州市博罗县拍卖行成功竞拍拍卖标的物“报废车辆共15辆”、2020年3月27日在惠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成功竞拍拍卖标的“博罗县公安局石坝派出所和铁场派出所办公区域的废旧车辆一批”;黄某甲将肖某某2020年1月上旬寄来的文件转交给了黄某乙,黄某乙利用该文件于2020年1月19日在惠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成功竞拍了“涉嫌违法采矿作业工具一批”。经鉴定,肖某某于2019年1月、12月使用的“**有限公司”印章是伪造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私刻他人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坦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肖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冰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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