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肖某某为骗取钱财,便冒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的身份,与云南**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欧某某签订了四份合同,意图在签订合同中谋取“好处费”。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制作权限的情况下,在高县庆符镇友谊路341号“湘印天下”数字印刷店提供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及工商号,委托该店制作了印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一枚,并将上述四份合同加盖上印章。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肖某某再次以同样方法与高县**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杨某某签订了“苗木购销栽植协议”,并在协议上加盖了印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意图在签订合同中谋取“好处费”。因身份暴露,被告人肖某某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后,在庆符镇大快乐餐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在被告人肖某某家中缴获其伪造的印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一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其无制作权限,仍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宇彤
检察官助理:佘如东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99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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