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建材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和2020年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8月1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武湖生鲜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后该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万某某,万某某又将工程转包给武汉**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12月,被告人肖某某为结算工程款,伪造了“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武汉市武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枚印章,并在其伪造的《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委托支付函》上盖章,通过上述两份合同在黄陂区市场**服务中心将工程款人民币124900元转至其公司账户。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支付函、建设工程转包合同、业务凭证、施工合同、黄陂区人民政府**中心中标通知书、办公室文件、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告人肖某某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方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87118****;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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