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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3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单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6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至9月23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其开具的交通违法停车告知单为样本,通过电脑制图软件制作的方式,伪造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电子印章及违法停车告知单电子模板,模板中附上了与肖某某使用的微信号关联的二维码,后肖某某打印制作二十余份自己制做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准备用于收取违章停车的罚款,其在陈某某、张某某停放的车辆上粘贴使用,其中张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肖某某支付了100元。民警接到线索侦查后,于2019年9月25日在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单元**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肖某某伪造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手机及存放违章停车章的硬盘等物证;

2.户籍信息、搜查证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伪造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及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源

检察官助理:陈晓莉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单元**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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