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南乐县城**路**房**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某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本人手机内的“**群”里发现有人发布制作、出售伪造驾驶证的广告,遂与该人联系,给付该人民币300元后,对方将伪造的B2驾驶证邮寄至肖某某指定的吉林省长春市**物流园中。2020年4月5日7时51分,肖某某驾驶豫J****6号**牌重型箱式货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与**路交口处行驶时,因交通违法被交警拦截,肖某某向交警出示B2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同版印制。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伪造驾驶证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栩莹
检察官助理 : 刘丽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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