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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7********,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1月27日因无证驾驶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肖某某向办理假证人员提供身份信息,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驾驶证一本,使用至2019年11月15日被五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驾驶证原件;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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