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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如皋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肖某某因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计分达到12分,被上海市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因车辆需要年检,遂通过微信联系到昵称为“A夏天的雪”的制假人员(身份不明),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后,指使制假人员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姓名:肖某某,证号:3206821989********),并支付费用现金人民币200元。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持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本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

2018年1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肖某某伪造的涉案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机动车驾驶证;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指使他人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鲍春红

检察官助理:王筱铮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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