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海淀**部客服,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街**号**号,现住该地。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号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肖某某通过网络定制虚假中国银行定期存折一本,存折票面金额人民币23000元,并交其母亲陈某某保管。2019年10月30日17时许,陈某某持该存折到中国银行某支行取钱,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涉案存折现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中国银行某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存折复印件与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包某某、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监控录像;6其他:到案经过、被告人肖某某人口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伪造银行结算凭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缓期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洋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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