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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5********,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里**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间,姜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188号奥园国际城5号楼602室,成立“亿数网络”工作室,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QQ、微信****,出售给他人谋取利益。

2020年5月12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晖西一街龙湖冠寓713号,被告人肖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姜某某,通过QQ软件向姜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5009条,并出售给他人。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肖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向外出售,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肖某某户籍信息表、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房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8份;

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成

检察官助理:潘淑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度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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