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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137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注册成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从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肖某某在龙岗区坂田街道**路**号,雇佣工人组装、翻新苹果手机屏幕总成,随后将假冒苹果手机屏幕总成销往国外的客户。2018年10月9日民警在龙岗区坂田街道**路**号抓获被告人肖某某,并缴获苹果手机屏幕总成908个。经查,被告人肖某某已经销售的假冒苹果手机屏幕总成的销售金额为46748美金;被缴获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908个,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为12622美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苹果手机屏幕总成、苹果手机屏幕盖板、电热分离器、电烙铁、微电脑热板、笔记本电脑;2.书证:抓获经过、成本统计表、新屏加工整体流程、工人工资表、出货单、租赁合同、举报人提供的控告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苹果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苹果公司鉴定报告、苹果公司出具的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林某某、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扣押的手机屏幕总成价格认定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假冒苹果手机屏幕总成908个、盖板406个、电热分离器1套、电烙铁1套、微电脑热板1台、笔记本电脑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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