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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四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镇**社区**组,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并在其位于仁怀市坛厂镇怀阳洞村中坎组的家中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用于销售。同年9月5日,肖某某在包装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其家中查获已制作完成的“贵州茅台酒”(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75瓶、大量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经鉴定,被侵权“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中间价格为1499元/瓶,查获的假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62125元。

2019年9月初,徐某某准备以240元一瓶的价格向一名姓黄的男子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于是由自己提供包装材料,让被告人肖某某为其包装20件(6瓶装)“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并商议以每件50元的价格向肖某某支付包装费。2019年9月5日,徐某某与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C*****的白色宝骏730汽车将包装好的2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运往仁怀市苍龙街道办事处苍龙社区国威路顺丰快递经营网点准备发货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查获的假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8800元。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查获的贵州茅台酒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茅台集团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产品辨认(鉴定)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赵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假冒“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并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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