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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时53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沿上杭县琴岗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上杭二中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样;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定裕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8760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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