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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92********,汉族,初中,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材制品制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现住广丰区**镇大鸿居对面,持C1型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肖某某饮酒后(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7.95mg/100ml)驾驶号牌为鄂******号小型轿车从广丰区洋口镇大鸿居前往洋口镇商贸城红绿灯方向,当日21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上广公路广丰区**镇**村幼儿园路段时与从其行驶方向道路左侧绿化带路口驶出的由周某某驾驶的赣******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3日经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周某某各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2020年1月10日,双方就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交接清单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第361122120190000319号)、人口详细信息查询1份、驾驶人肖某某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肖某某、周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至复印件各1份、谅解书1份、调解协议1份、违法经历查询证明1份、归案经过1份;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19]毒检字第A922号1份;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事故现场照片8幅;6.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裕旺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广丰区洋口镇大鸿居家具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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