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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道**号**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杨皓、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李某乙、李某甲、王某某沿建水大道由东往西行驶,于当日20时02分,行驶至**道**路交叉路口30米处时,车辆与公交车站台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李某甲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肖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48.33mg/100ml。

经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肖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李某乙、李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一级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肖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4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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