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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沿岫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拘留所门前路段时,与路北侧逆向停放的辽H****3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经辽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符合两轮摩托车的定义及规定,属于机动车定义的范畴,应为机动车。经大石桥市**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肖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25. 8mg/100ml。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肖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书证;5.交通事故认定书;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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