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蚌埠市**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小区**栋**单元**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红旗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航华路路口时,看到交警遂向后倒停车,在倒车过程中,撞到停在路边停车位的皖******小型轿车(褚某某车辆)前部,致使皖******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受损,后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2020年4月17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2020年4月16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肖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褚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检察官助理:丁敏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和证据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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