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05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现住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1时55分许,肖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327国道皇镇收费站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肖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梦然
代理检察员秦辉余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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