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69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7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辽M****3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涉案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