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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二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县公安局柳屯派出所,住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这河寨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3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JQH008号哈飞牌小型轿车,沿濮阳市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路与盘锦路交叉口西300米处,左转驶入胜利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后,在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过程中与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J15D2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ml, 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赔偿被害人郝某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6. 现场勘验笔录: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涛

检察官助理:耿冰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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