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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圆通**员工,住厦门市湖里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因其怀有身孕的妻子黄某某肚子疼,遂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准备送其妻子前往医院检查,在双浦路**社**号路段倒车时,其所驾驶的车辆左后侧刮擦停放在左侧车位的闽******号小型轿车右后侧,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之后,被告人肖某某继续驾驶车辆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后被接警赶至现场的交警当场查获。

经交警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肖某某的血样检材酒精浓度为103.15mg/100ml。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门诊病历复印件及疾病诊断书、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视频光盘及视频截图说明、现场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更儒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本市湖里区,1565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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