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安坪镇某某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闽C9****号小汽车,沿本区宝洲街白宫停车场通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尾追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丰泽A****号电动自行车,在碰撞后又撞至通道左侧配电箱,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配电箱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下车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将被害人陈某某送至泉州市正骨医院救治。民警到达正骨医院后将被告人肖某某送至东南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49.61mg/100ml,被害人陈某某骨盆粉碎性骨折、右肩关节损伤致右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6.7%,属于轻伤一级;右侧颞骨骨折,L4、5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属于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肖某某对本事故负有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7日,在丰泽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肖赔偿陈人民币13万元,陈表示谅解。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归案说明、110接警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驾驶证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被害人伤情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证人黄斯婷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小玲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5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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