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汉族,**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民小组**号,现居住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保利市场。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的宜春临时*****号二轮电动车途径宜春市袁州区G320国道路段时,与前方临时停靠的由邓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肖某某当场晕倒,其同行者周某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邓某某拨打110报警,随后被告人肖某某被送往医院。处警交警到达并处理完现场往后立即赶往医院,被告人肖某某因受伤无法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遂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分宜钤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隶属于机动车范畴,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调查评估意见书、协议书等书证;证人邓某某、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官:熊  

检察官助理:王姿文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