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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庄**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博冠学校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摔倒,致肖某某受伤。经鉴定,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0.9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含量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起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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