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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二部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西省芦溪县**乡**村**号,住江苏省昆山市**路**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23时02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DJ****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15上海绕城高速外圈170.8K处与陈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皖AB****的重型半挂车牵引拖挂牌号为皖A0****挂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肖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经估价,被撞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140元。经认定,肖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110事件单登记表、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车辆被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并电话报警的事实;

2.查获经过、证人刘某某(民警)的证言、相关照片、约束醒酒交接凭证,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肖某某的到案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实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的物损情况;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毫克/毫升;

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肖某某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信息;

7.《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及被告人肖某某其因本案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事实;

8.门急诊病历手册、上海海华医院出具的放射诊断报告、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证实被告人肖某某因本案受伤就医的情况;

9.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肖某某的身份;

10.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结合其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天晓

检察官沈文文

检察官助理林婧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于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8164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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