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1年1月8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的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云******哈弗小型普通客车,当其驾车沿高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昆明市高新区高新大道林塘小区附近路段时,所驾车与葛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导致葛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肖某某血样中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9.73mg/100ml,经鉴定,葛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扣押并发还的肇事车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三人的证言;4.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住昆明市呈贡区。联系电话:13888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